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大樹下政治概念導論期末報告

不愛國是一項權利
壹、引言
  自古人們藉著組織聯邦以抵抗外侮開始,隨著歲月漸漸演變出「國家」二字。人民是國家的基本要素;國家則是該國人民的祖國之地,兩者間的關係無論是在實質上或是情感上,都有著強烈的牽絆。而在這些相互連結的元素中,「愛國」幾乎是每個國家都會探討到的一項素養。

其實愛國或是不愛國在當今安定的社會環境中,好像比較不是那麼主流的討論議題,不像從前還是以軍事為主的年代裡,培養人民的「愛國情操」,常常是一個國家在戰時獲得勝利的一大關鍵。

  愛國,在不同人眼裡有著不一樣的定義,有的人認為它是身為一國國民必須要有的基本情操、有的人認為自己並不需要具備那樣偉大的胸懷、有的人甚至認為自己的生活與愛國與否毫無關聯。

  愛國也許是可以有程度上差異的選擇,在每個人的心中秤著不一樣的輕重,但是不愛國呢?
在此份報告中,我們將循序漸進地藉著我們所持的立場反對主題「不愛國是一項權利」,並以「不愛國不是一項權利,而且還是被禁止的」為主軸,透過愛國的普世價值與定義,反推不愛國為何不具有愛國這項「權利」的特質,並再更進一步地解釋不愛國從哪些方面來說應是被禁止的,連權利都稱不上。

  我們將先由「愛國」及「權利」的定義揭開序幕,經由這兩個名詞意思的確立,來支持接下來的論述以及舉例。另外,將會有利用一條直線上各個不同相對位置的點來區分不愛國的程度─從個人言論行為上的不認同到涉及整個社會安全的恐怖攻擊,我們都將在接下來的報告中一一提及。接著將以發生在美國的「愛國者法案」與新聞時事「波士頓爆炸案」為例,為前面所提到的不愛國在程度上的不同作更清楚的解說與驗證。報告的大致方向分為:

  1.「權利」與「愛國」
  2.不愛國的程度與例子
  3. 美國:愛國者法案 / 波士頓爆炸案
  4. 總結

貳、定義愛國及權利
權利:
簡單是指受到法律或其他社會規範所保障的一項利益,並且是受到整個社會都支持者,才算成立。例如憲法中就有保障人民有言論、出版、秘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遊行等等的權利。
權利在另一方面的解釋,也可以說是人民有「可以選擇要做或不要去做」的自由,即是指某項權利的提出並不代表一定要人民有所作為,而是有「可以去行使」的這項選擇,換言之,權利不是一個強硬的名詞,而是表達具有選擇性的意思。
從英文裡權利的單字解釋是right,本意是正當、合理、合法以及合乎道理的意思,也就是說,權利是被建立在「正當、合理、合法以及合乎道理」這四項上的,然而在中文裡,大家常把權利解釋為是「權力和利益」,並且認為權利是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在此是完全不合乎right的意義的,因此不能使之畫上等號。
因此,綜合上述的幾項解釋,我們可以得知本題所指的不愛國的行為並不能稱得上是一項權利,因為不愛國的行為一方面不是受到整體社會價值我認同的,另一方面不愛國的行為在本質上可能涉及多種層面以及程度上的不同,這也使的嚴重的不愛國行為甚至有可能觸犯法律或危及整個社會的安全等,所以不愛國不僅不是一項權利,更是被禁止的,那麼表示人民便沒有去行使不愛國這項行為的選擇。
愛國:
  簡單說是一種不同地方的人民,對自己祖國或所屬國家存有歸屬感並予以支持的行為及態度,是民族主義、民族精神的體現,特別指人民對祖國支持的態度。
在這裡必須強調一點,我們不能把愛國與愛黨或愛政府劃上等號,因為愛國並不等同於愛黨以及愛政府,若把三者相提並論,甚至是歸屬在一起且加上等號,那國家便沒有民主可言了,人們也沒有討論選舉亦或權利的意義。
  有人說﹕「愛國是一種情感,和愛情一樣,沒有必要、也無法定義。」他們認為,愛國是民族認同,愛祖國的文化。還有,必須強調不可以把愛國定義為愛黨,也不等同愛政府,國家、政府、政黨三方是不可以劃上等號的,要是如果真的把三方要加上等號的話,便沒有民主可言,亦沒有選舉可以進行了。
  也有人認為:「凡任一人對『祖國』有積極和支持的態度,已經可以視為愛國。根本社會是無需要定義何為不愛國,除非某人干犯了法律上的叛國罪。」換言之,也許愛國是無須定義的,因為我們生而對祖國多少都有一份認同感,這已是簡單的一份愛國的表現,而我們必須要加以定義的是何為不愛國!
  不愛國在各個國家都有不一樣的界定方式,想當然爾,若是有人做出例如毀損國幣等等不愛國的行為都是會被禁止的,接下來我們將用一條線來表達不愛國的程度,並加以舉例為大家說明。

參、不愛國的例子
我們將舉幾項例子來表明我們所認定的不愛國,如此更強化我們的論述,並且證實不愛國是被禁止的。

一、不愛國的程度與毀損國旗罪

不愛國的程度:
我們說到不愛國,是指實際行為上所表現出來的不愛國,輕至言論上的不愛國,重至恐怖攻擊等叛國罪,然而,我們舉毀損國旗罪為例,若我們將三者輕重畫成一線軸,如圖一。
圖一
由上圖我們解釋說,不愛國的各種行為皆有嚴重度之分,此線軸的左邊為較輕微的不愛國的行為,愈往又遇嚴重。毀損國旗罪相對於言論行為來說,會受到法律上的責罰,但相對於恐怖攻擊及叛國罪而言,他所受到的責罰較輕,但不論是哪一項,皆會受大社會大眾的批評,只是受批評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毀損國旗罪:
  刑法第160條提到「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法將國旗視為我們國家的一種象徵,當你毀損、汙辱了國旗,視作汙辱了國家,因此我們將此視為不愛國的一項例子。

刑法明文規定毀損國旗必須受罰,然而,不愛國的實際行為為一種實際上我們可見到,且確實表現出對國家的輕蔑、汙辱、且發自內心的輕視行為,國旗視作國家的象徵,由此我們證實不愛國是被禁止的」。毀損國旗是一項被法律明文禁止的舉動,國家嚴禁這種不愛國的行為發生。

二、民主國家-
 美國與《愛國者法案》及波士頓爆炸案

民主國家-美國:
  在任何情況下,「不愛國」在任何國家都是被禁止的,無論政體為何。這此,我們以「美國」作為愛國的最佳例子,因為在美國民主的國家體系也不容許美國公民有任何不愛國的作為。除了是平時教育上的理念宣導,在平時日常生活中也能看出美國人對於自己國家的情感認同,此外,美國布希總統在2001年簽署通過「美國愛國者法案」,替國家民族認同的意識以及反恐怖攻擊做了一個最好的註解。

《愛國者法案》:
  美國愛國者法案正式的名稱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意義為「使用適當之手段來阻止或避免恐怖主義以團結並強化美國的法律。」

  這個法案以防止恐怖主義的目的,擴張了美國警察機關的權限。根據法案的內容,警察機關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減少對於美國本土外國情報單位的限制;擴張美國財政部長的權限以控制、管理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動,特別是針對與外國人士或政治體有關的金融活動;並加強警察和移民管理單位對於居留、驅逐被懷疑與恐怖主義有關的外籍人士的權力。這個法案也延伸了恐怖主義的定義,包括國內恐怖主義,擴大了警察機關可管理的活動範圍。

波士頓爆炸案:
  美國在911事件後,在今年四月的波士頓馬拉松比賽中也遭到恐怖攻擊,由此可見,美國在911事件後至今仍有零星的恐怖攻擊。至今波士頓爆炸案仍沒有確切的證據說明嫌犯的犯罪動機但多數人認為這兩位來自哈薩克的兄弟背後犯案主因是強硬路線的伊斯蘭觀點以及對美國開始阿富汗及伊拉克戰爭感到憤怒有學者認為波士頓爆炸案的影響力不亞於911恐怖攻擊其破壞了既911事件後12年來的和平可能改變政治格局且提高了世界各國對於恐怖行動的警戒心
  
  在美國這個民族意識高漲的國家裡,凡是傷害國家、傷害國民的行為皆是會受到相當嚴厲的責罰,從總統歐巴馬的反應就可看出他對於這次恐怖攻擊的憤慨,更遑論美國國民呢?

  上述所說的《美國愛國者法案》與美國波士頓爆炸案都與「恐怖攻擊」有著緊密的關聯。《美國愛國者法案》正是防止國民有不愛國的舉動出現,凡是任何與不愛國有關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而恐怖攻擊的罪犯在犯罪後除了會受到法律嚴重的制裁,也會受到大眾輿論與譴責。這也更說明了在不愛國的程度上,越是偏向極端,則所受的責罰也更重。


肆、結論

  總結前面三個部分,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不愛國」不只不是一項權利,更是被國家所禁止的。

  首先,關於「權利」我們可以簡單定義成「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意思」以及「人民可以選擇要或不要」這兩方面,但「不愛國」這件事不僅沒有選擇的餘地,其行為更有可能觸法,根本無法套用在「權利」兩字身上。相信前面對於「不愛國的行為」輕重畫成的線軸可以清楚的表現出,有些「不愛國」的舉動在我國必須受到刑罰,不論是實質上傷害國家,或是損害具有國家象徵之物,我國都有立法禁止此種舉動。

  再者,我們以被視為自由主義國家龍頭的美國做為另一例。美國亦有出現禁止「不愛國行為」的法案──《美國愛國者法案》,對恐怖攻擊(如波士頓爆炸案)更有嚴重的法律制裁、大眾輿論的壓力與譴責。因此我們可以視國家為了防止國民有不愛國的舉動出現,不只會有法律規範,更會在平時教育上的理念宣導,增加國民對自己國家的情感認同。

  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國家不會要求我們一定要表現出「愛國」的舉動,我們可以介於「愛國」與「不愛國」之間的灰色地帶,但當我們一跨出這灰色地帶,表現出「不愛國」的舉動時,國家就會使用公權力介入制止。

  綜合以上這幾點,我們可以有足夠證據和立場表明出「政府不會給人民機會去傷害國家,因此更不可能給予人民不愛國的權利」,因此不愛國不僅不是一項權利,更是被禁止的」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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