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本周進度

題幹:惡法亦法乎?

本周我們修正上周多餘子項目,並將討論焦點轉向以下四項:

一、法律的概念

(1.)何謂法律?
首先,我們認為法律的構成要件必須包含「道德」在內,法律通常也建立在大部份人們所認同的道德規範上,因為法律規範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例如不可殺人或者不可偷盜,這些都是一個群體社會該有的最基本觀念,若人人遵守規範,社會才會趨向繁榮與穩定,而法律在此層面上是屬於「消極」的,因為它並不會積極的規範人「一定得」行善否則就受罰,所以「道德」即是法律的根基,少了這個根基,也就等於法律構成要件缺少了一項。

(2.)何謂道德?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道德指的是對與錯充分證成的標準,它規定著人們應該做的事,也就是所謂的正義。而法律和道德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不具規範性的道德可以藉由法律以實現其約束行為的目的,而法律亦可因包含道德而更具有正當性。

(3.)何謂惡法?違反了道德限度的法律還能算是法嗎?
我們認為違反道德的法律即是惡法,也就是惡法非法。
因為人最初制訂法律的目的即是為穩定社會秩序與提供是非標準,以求解決糾紛,可是如果一個法律本身即違反了道德底線,就是與立法原意相悖,自然不具有法構成要件,也就不再算是法律。

二、法治(rule of law)

三、公民不服從
如果我們承認法律概念也包含著社群重要的「憲政道德」時,那麼公民不服從行為就可以獲得初步的正當性,可是最重要的一點是,公民不服從是在對法律的忠誠內進行的,這表示行為人「接受違法行為的後果」,例如以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者《刑法》的方式表達對於政策的不滿。可是我們也思考是否行為人真的是在對法律忠誠之下「接受違法行為的後果」?會不會有無「不接受違法行為的後果」的公民不服從行為?

四、從紐倫堡大審判例子看惡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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