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政治概念導論期末報告

題目:「在任何情況下,『代表』是不可能的。」
反對觀點:「在任何情況下,『代表』是可能的,且必然存在的。」

反對思路: 國家的存在即代表的存在。

(1)立基點:人不可能離開國家,人在自然的情況下,難以脫離國家,及身為      國民的身份。世界各國的國籍取得通常為原始取得或傳來取得,以歸化他國的方式,放棄原屬國籍。無國籍為極少數,人在自然的狀況下難以脫離國籍身分,即人必然有國籍身分,無關認同問題。

(2)國家之存在即定義了代表的存在

(3)「在任何情況下,『代表』是可能的,且必然存在的。」

一、不同於其他組較以文本或是例子的方式去做推論,我將以本學期所學之國家概念的理解試圖去反駁「在任何情況下,『代表』是不可能的。」的題目。

為證明國家概念之存在即為代表的存在,我將以Quentin Skinner所寫之研究,做為文本,並參考其書中所舉之典籍作為推論之依據。

二、Quentin Skinner在研究概念史上,並不特別重視概念在歷史長時段中的變化,相反的他集中於考察在某一特定的時段中,概念的突然轉換,這意味著,在重大的歷史轉型時刻或相同的概念突然轉換,概念會不同地重新定義,有些會遭之廢棄,有些卻成為主導。因此,在研究中不意味著作為恢復其含意或進程中的一種內容,相反的,是去彰顯為何在這些被質疑的概念先在某一種特定的歷史時期,並在這個概念缺乏的情況下,透過能做什麼和考察他們的相互關係以及更寬廣的信仰體系之間的關係。

在霍布斯之前,有一些學者,近年來在英語系政治理論的歷史結構了解下,將國家定義為一個被設計為法律及政治機構的操控的機器,以維持在一些確定的領土壟斷的合法力量。(Christopher Morris ,1998, An essay of modern state)這很像馬克斯•韋伯的定義,國家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權。

霍布斯定義state為一個「人」,一個自然、虛構的人(the nature condition of mankind),涵括政治體中所有的成員。國家統治者在這樣的說法下,或許可稱之為這個虛構人的代理人。君王統治的正當性便是要提昇所有人的福祉(也就是state)。

霍布斯的目的之一,在人的自然狀況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想像,一個討厭的,野蠻的和短利的,就是堅持一個團結的人,最初主權機構的形象是沒有意義的。

霍布斯對主權國家的基本要求是,他們是授權代表。於是,他開始告訴我們他是什麼意思代表。他拒絕以及建立「虛擬」表示,表示人的想法,必須等同於他們的形象,表示在這個意義上可識別的圖像代表身體的想法。
在第十六章的利維坦中,他形容作為言語或行動的代表“人工”的角色的,可以歸結為另一個人的名義在以另一種方式說話或行事被代表的人。
如果是一個政治盟約,就只能採取每一個人的眾多成員,誰同意他們之間的授權個人或團體,他們的名字擔任聯合協議的形式。

Skinner
曾在演講中提到
“This is that, when we authorize a sovereign, we transform ourselves from a mere multitude into a unified group. For we are now united, both by our common agreement to live in subjection to law, ad by the fact that we now have a single determining will, that of our sovereign representative, whose words and actions can be attributed to us, and hence count as the actions of us all. “

So, as Hobbes summarizes, “a Multitude of men, are made One Person, when they are by one man, or One Person, Represented.”

三、由此可見國家之存在即定義了代表的存在,「在任何情況下,『代表』是可能的,且必然存在的。」



四、參考書目:
‧凱瑞‧帕羅內,《昆廷‧斯金納思想研究︰歷史‧政治‧修辭》,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Quentin Skinner,《A Genealogy of the State》,2013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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